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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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李慶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葦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60,855元,及其中新臺幣90,598元,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035,190元,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953,917元,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281,150元,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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