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83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0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翰被告李建岑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761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88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壹、主刑部分:陳治翰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建岑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治翰、李建岑均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則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7月5日晚間7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1大樓)附近,以新臺幣15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智 」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08包及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袋(以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總計183.3968公克)而持有之。嗣陳治翰、李建岑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段○號(首都大飯店)1樓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方攔檢盤查,陳治翰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交出其所共同持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袋,警方並於陳治翰隨身攜帶之側背包內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08包、復於李建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首都大飯店B1停車場)內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治翰、李建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至12頁、第13至20頁、第113至117頁、第119至122頁,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80號卷第24至25頁、第42至43頁),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2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採證照片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26號鑑定書1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8月15日毒品鑑定書2份(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8月16日毒品鑑定書2份(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5頁、第70至91頁、第147頁、第155至156頁、第159至160頁),並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08包及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治翰、李建岑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
(二)另查被告陳治翰於警方攔檢盤查時,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交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袋,並向員警承認上揭持有第三級毒品事實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陳治翰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6至1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1份存卷可佐(見偵查卷第4至5頁),被告陳治翰雖未自首全部犯行並交付全數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惟其既於本件犯罪被發覺前,已主動交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袋,則對於實質上一罪之一部自首者,其效力自及於全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陳治翰此部分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對於人體身心之殘害頗大,竟共同持有數量不少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所生危害非輕,惟其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再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08包,因3種毒品成分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再扣案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袋,均屬違禁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書(所│││││在卷頁次)│├──┼─────┼───────────┼─────┤│一│咖啡包508│⑴白色包裝508包(編號1│內政部警政│││包│至508)│署刑事警察││││⑵驗前總毛重1,120.96公│局106年8月││││克,驗前總淨重約557.│17日刑鑑字││││08公克(包裝總重量約│第00000000││││563.88公克)│26號鑑定書││││⑶隨機抽取編號242鑑定│(偵查卷第││││,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147頁)││││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6%)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未│││││達1%,無法推估純質淨│││││重)。│││││⑷推估編號1至508均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14公克。│││││⑸推估編號1至508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9.13公克。││├──┼─────┼───────────┼─────┤│二│愷他命1袋│白色結晶1袋,毛重24.62│交通部民用││││30公克,淨重23.5970公│航空局航空││││克,驗餘淨重23.5296公│醫務中心10││││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6年8月15日││││命成分,純度80.7%,純│航藥鑑字第││││質淨重19.0428公克。│0000000號│││││、第106464│││││2Q號毒品鑑│││││定書(偵查│││││卷第155至│││││156頁)│├──┼─────┼───────────┼─────┤│三│愷他命1袋│混有白色結晶塊之白色粉│交通部民用│││(編號1)│末1袋,毛重45.4700公克│航空局航空││││,淨重44.4440公克,驗│醫務中心10││││餘淨重44.3673公克,檢│6年8月16日││││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航藥鑑字第││││,純度71.3%,純質淨重│0000000號││││31.6886公克。│、第106464││├─────┼───────────┤3Q號毒品鑑│││愷他命1袋│白色結晶1袋,毛重50.49│定書(偵查│││(編號2)│80公克,淨重49.4720公│卷第159至││││克,驗餘淨重49.3385公│160頁)││││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8.0%,純│││││質淨重43.535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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