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杜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001│永續企業開│上海商業儲│106年3月31日│29,128元│FA0000000││││發顧問有限│蓄銀行三重│││││││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