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輝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輝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輝正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另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8月1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1095號│107年度速偵字第134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952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1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952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16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9月21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於│││││107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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