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勝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勝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六至九、十一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二至五、十、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十七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十七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以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1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1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106年度偵字第5695、5809│106年度偵字第5695、5809│││││、6078、6516、6696號│、6078、6516、669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0日│107年5月4日│107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中旬某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5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695、5809│106年度偵字第5695、5809│106年度偵字第5695、5809││查││、6078、6516、6696號│、6078、6516、6696號│、6078、6516、669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5月4日│107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26│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日│106年7月12日│107年1月10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695、5809│107年度偵字第267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99號││││、6078、6516、669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7年度易字第358號│107年度訴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5月28日│107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26號│107年度易字第358號│107年度訴字第34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6月22日│107年7月16日│├──┴─────┼────────────┼────────────┴────────────┤│備註│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107年4月9日│107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8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12號│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72號│107年度訴第46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7月31日│107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72號│107年度訴字第46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31日│├──┴─────┼────────────┼────────────┼────────────┤│備註│││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107年4月2日│107年4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4月9日,│││││應予更正)│├──┬─────┼────────────┼────────────┼────────────┤│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備註│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十六│十七│(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8日│107年4月2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備註│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