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林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0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鈺瓊┌────────────────────────────────────────────────┐│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108年1月5日│173,650元│JB0000000│││0│限公司│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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