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華秋萍 代理人 林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本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葉雪珠 │華秋萍│89年9月1日│4,000,000元│CH-No-86809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