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婉婷 代理人 孔令 則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究為聲請狀所載每月新台幣(下同)22,453元?亦或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總計:875,808元」(則每月必要支出為36,492元)?
二、99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釋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膳食費:12,000元」,配偶負擔金額為何?
四、釋明每月支出交通費4,000元之正當性及必要性?如改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如:火車、公車,交通費預估為多少?
五、釋明貝比童裝為何人經營,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
六、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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