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諺
鄭翠娥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邱馨儀律師
陳志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政諺於民國107年8月7日下午
5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母 黃素貞 沿桃園市○○區○○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為閃避前方突然停下由 陳元熙 所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遂向左側行駛,適有被告鄭翠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在後,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情事,遂追撞呂政諺之機車,致呂政諺(未受傷)之機車復追撞陳元熙(未受傷)之機車,3台機車均人車倒地,黃素貞因而受有右側跟骨開放性骨折合併傷口髒汙及皮瓣缺血之傷害,鄭翠娥則受有左側小腿二度燒傷上皮缺損之傷害。經黃素貞及鄭翠娥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鄭翠娥及呂政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素貞、告訴人兼被告鄭翠娥及被告呂政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且告訴人黃素貞、鄭翠娥均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