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李伊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憲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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