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李伊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憲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