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羅元秀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 莊詹宿 95、96、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三、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莊詹宿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債務協商之不成立證明書,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七、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近二年詳細之勞保及健保資料及相關證明(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每月必要支出膳食、交通、電話、衣、扶養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若與他人共同居住,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約定如何分攤(並請列明計算式)?
十一、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二、陳報聲請人現居住地地址為何,共同居住人數及關係,並檢具該屋租賃契約書。
十三、聲請人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四、債務人及其配偶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五、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十六、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十七、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莊詹宿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八、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