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吳金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反釵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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