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松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溢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應返還上訴人。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前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已繳納上訴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再於同年9月1日所繳納之3,810元部分屬溢收(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編號:100年審字第0000002415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曾宏揚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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