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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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陳月黎
號3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景玉 即通揚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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