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確定界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系爭坐○○○鄉○○段一八一之八九、一八一之八八、一八一之九○、一八一之二六、一八一之八七號土地最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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