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偵字第五九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八時許,駕駛JY-四○五○號自小客車,在新竹縣○○鄉○○路○○號(起訴書誤載為四十一號)前欲迴車時疏未注意來車且逆向行駛,致撞擊告訴人乙○○所騎乘之VLV-五一二號機車,使告訴人受有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右側脛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淑敏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倩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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