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六七號
原告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 趙家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