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四即被告右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玩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