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淑清律師
葉婉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