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王雅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貳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玖仟陸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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