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8號債權人賴成債務人 賴宗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原買賣契約中給付契約價金之契約內容。
二、已將原買賣契約通知債務人並請求債務人依契約內容履行給付之釋明文件。
三、本件主張債務人與另四人共同主張優先承買權後,依契約應負連帶責任,致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一人請求全部價金之法律依據,或所指契約之相關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