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還土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70號聲請人 李連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5號、本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