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乘機性交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0號抗告人 林宇崴 (原名 林子權 )上列抗告人因乘機性交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乘機性交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10月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並經抗告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適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
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稱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請再酌減云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