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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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223號上訴人 孫立權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法定代理人 王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5年度重再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0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