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