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三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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