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1┌────────┬──────────┬──────────┬──────────┐│罪名│竊盜│偽造印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2.09.24至95.05.26│95.04.04│94.3月間至95.05.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緝字第260號│95年偵緝字第260號│94年毒偵字第413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535號│95年度易字第53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審││││││││││││├──────┼──────────┼──────────┼──────────┤││判決日期│95.08.24│95.08.24│95.09.1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535號│95年度易字第53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判決確定日期│95.09.25│95.09.25│95.09.1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288號│95年度執字第4288號│95年度執字第523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3月間至95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13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9.1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0.11││├─┴──────┼──────────┼──────────┤││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523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