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鎮○○里○○鄰○○路○○○號
之3,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