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調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自由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區○○路二段131號,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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