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調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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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應
預繳自台灣桃園女子監獄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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