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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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應
預繳自台灣桃園女子監獄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