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 朴小 移調字第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9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六日止,
於每月六日各給付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