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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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偉娟 被告 張飛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70號,原案號:10
5年度交易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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