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29號上訴人 許尹瑈 被上訴人 陳宜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664元【依上訴人先位之訴之聲明,其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為1,356,072元(計算式:56,503元/平方公尺*1645平方公尺*24/1645=1,356,072元),及其請求返還之房屋現值為401,900元,加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66,692元,共計3,524,664元,顯高於備位聲明321,000元之請求,故以先位聲明請求計之】,應徵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3,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