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7號上訴人 鄧安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武品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聲明漏未表明其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之金額,如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同第一審,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7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7187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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