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2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筌馨鮮花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