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四三號、九十五年緩字第二六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壹百貳拾捌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電源線一條)壹台、數據機壹台、空白光碟片參拾柒片、信封袋捌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六月十日確定,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物盜版影音光碟一百二十八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電源線一條)一台、數據機一台、空白光碟片三十七片、信封袋八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二四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且上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一百二十八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電源線一條)一台、數據機一台、空白光碟片三十七片、信封袋八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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