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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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苗秩易字第4號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受處分人 傅力行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即處分機關於101年1月25日以栗警偵000-000-00處字第1010001847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101年2月22日栗警偵字第1010004332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力行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傅力行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25日以栗警偵000-000-00處字第1010001847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0元,惟被處罰人逾期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易以拘留不滿
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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