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郭幗英 被告 黃新德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