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怡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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