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