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仁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仁頡於本院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三八七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仁頡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87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應給付被害人家屬 張國邦 、 張藍鑾娥 、 張國周 、許 張秋雪 、 劉張秋絨 、 張秋芬 6人新臺幣(下同)共46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張國邦指定之帳戶,給付期間自103年7月10日起至
105年5月10日止,共分23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2萬元。惟受刑人於103年7月至同年12月(共6期),給付共計12萬元後,即未按期履行,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足認「情節重大」,及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受有前揭罪刑之宣告,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復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應按期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惟受刑人僅分別於103年7月11日、8月8日、9月10日、10月9日、11月10日、12月10日各匯款2萬元至張國邦指定帳戶後,即未再賠償被害人家屬等情,有該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經查,受刑人於104年1月8日,以其工作不穩定及身體不適,致薪水不足給付賠償金為由,請求暫緩給付賠償金一期,經被害人家屬同意緩期給付乙情,有受刑人104年1月8日陳報狀、高雄地檢署電話紀錄單在卷可佐。惟其於緩期給付期間屆至時仍未為給付,並於同年2月26日,復以工作不穩定,無法按月履行為由,向執行機關請求降低每月給付金額,經執行機關詢問被害人家屬意見後,准許受刑人自104年3月起,每月給付1萬5千元予被害人家屬,且應每3個月主動陳報給付情形等情,亦有高雄地檢署電話紀錄單及執行筆錄在卷可考,惟受刑人仍未按期履行,且經執行機關分別於104年3月13日9時28分、11時15分及3月17日14時6分、17時13分許,致電受刑人詢問賠償金給付情形時,受刑人皆未接聽,是執行機關2次允許受刑人緩期清償,然其皆未把握機會主動履行,且於履行期屆至後,經執行機關電聯詢問,卻無法聯絡上受刑人,可見受刑人對於該數次履行機會,均未善加珍惜,已難見其具有履行上開緩刑負擔之誠意。
㈢又受刑人於104年2月26日表示願按新條件履行起,至104年9月14日接獲執行機關通知陳述意見止,計半年多之期間均未支付分文,亦未依約每3個月向執行機關陳報給付情形,其對執行機關及被害人家屬一再給予之機會,未善加把握之情,可見一斑。而其亦供稱自104年7月24日即覓得工作(見執行卷第16頁),是縱其所得不足給付每月1萬5千元之賠償金,亦可按月為部分之給付,以稍加彌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然均不見其為任何之給付,應足認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卻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