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3號原告 王梅芬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仁陽 、 高浚恆 等間就被繼承人 高培健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分配,均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可受利益為新臺幣2,908,51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08,5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29,8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