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煌淋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3,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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