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洪婉芹
洪裕翔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芙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告 林佳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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