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3號被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李艾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一行「被告 吳正傑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A1」。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葉詩佳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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