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 潘逸學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複代理人 蕭予馨 律師被告 林文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 林吉明
林寶珠 林寶猜 林炳祥 林大弼 林大舜 林宜諺 林碧雪 蔡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與系爭土地區段相鄰之土地市場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萬6,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系爭土地之市價約為4,368萬4,000元【計算式:
326,000×134平方公尺=43,684,000】,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持分為49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萬1,510元【計算式:43,684,000×1/49=891,51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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