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黃靖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花雅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