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徐坤安 被告 陳玟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審簡字第28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