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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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謝一郎
陳萬福 林麗豔 陳葦哲 陳清源 謝炳坤 黃謝蜜 何德基 何德仁 何德祥 何雯倩 何雯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3,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400元×土地面積(403+289+171+5)平方公尺=28,12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