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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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原告 謝玉珠 被告 陳菁菁
謝明翰 謝佳 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帛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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